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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

  (三)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地名规划和工作计划;
  (四)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注销工作,公布标准地名;
  (五)设置、管理城乡各种地名标志;
  (六)负责地名调查,收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
  (七)组织编纂地名书、图,审定地名图书资料;
  (八)对社会正确使用标准地名进行宣传、监督、检查;
  (九)完成上级安排的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与注销

  第六条 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民族尊严、领土完整和人民团结,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利于城市经营,有利于扩大开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及有关各方面的意见,反映当地的历史、人文和自然地理特征,符合城市总体划和村镇规划要求;
  (二)一般不以人名命名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不用外国地名和含有外国人名、地名及外来语的语词作地名;
  (三)禁止使用名不符实、时尚性过强和政治色彩过浓或口号式的名称命名地名;
  (四)镇、村民委员会一般应以驻地居民点名称命名,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一般应以所在街巷名称命名;
  (五)市政、交通、水利等设施名称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风景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派生地名应与主地名统一;
  (六)凡有损我国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七)地名要简短易记,用字规范,方便使用,地名用字以1964年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避免使用生僻字、自造字、同音字和字形、字音相近的字,读音以《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为准;
  (八)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地名,应当确定一个标准的名称和用字;可改可不改的和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一般不要更改,以保持地名的稳定。
  第七条 下列地名不应当重名,并避免使用同音字:
  (一)全市的镇、街道办事处和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市区、同一个县级市范围内的街道、居民小区、自然村名称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
  (三)本办法第二条(一)、(五)、(六)项所列的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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