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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宋远方
                      二00三年一月十七日

               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对具有特定方位、地域范围的自然、人文地理实体所赋予的专用名称。包括:
  (一)山峰、山口、河流、河口、泉、岛礁、岬角、海湾、水道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市、区、镇(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划名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
  (三)城镇、自然村、街道、居民小区、楼群(含门、楼号码)、大型建筑物等居民地名称;
  (四)城市人行和车行立交工程、广场、隧道,车站、港口、码头、公路、铁路、桥梁,水库、渡槽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市政、交通、水利设施名称;
  (五)公园、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风景区等名称;
  (六)农场、林场、苗圃、盐场、矿山和其它台、站、港、场等人文地理实体名称。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使用和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档案管理、地名图书编纂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名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协调机构。市及各市、区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名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
  (二)负责同级人民政府的地名管理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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