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威海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经检定合格的,检定费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乘客支付;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出租汽车驾驶员支付,或追偿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运管机构应当设置专号投诉电话,及时查处乘客或出租汽车驾驶员投诉的问题。
  运管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的问题做出答复或澄清;情况复杂的,答复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被投诉的客运出租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有答辩和接受调查的义务。逾期不答辩、不接受调查的,视为投诉属实并按投诉内容追究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运管机构及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营业性出租客运的;
  (二)涂改、伪造、转让、倒卖运输证件或者不按规定使用出租客票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停业、歇业手续的;
  (四)不按规定装置并使用计价器的,故意绕道行驶或者拒载乘客、中途甩客的;
  (五)不按规定维护、检测车辆和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
  (六)擅自增减收费项目或者不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的;
  (七)不按规定张贴、安装、喷涂经营标志的;
  (八)不按期参加道路运输证件年度审验的;
  (九)无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营业性出租客运的;
  (十)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招揽他人同乘的;
  (十一)拒绝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等指令性任务的;
  (十二)车辆易主未按规定办理营运过户手续的;
  (十三)未取得有效从业资格证书或持无效从业资格证书上岗的。
  违反其它规定的,由工商、物价、税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逾期不按规定缴纳交通规费的,由运管机构责令其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5‰的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