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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威海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宋远方
                       二00三年一月十七日

             威海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称运管机构)负责出租汽车客运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订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
  (三)组织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招标、续标,审核出租汽车客运开业条件和从业人员资格,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四)会同物价部门制定出租汽车收费标准;
  (五)会同技术监督部门搞好计价器选型、检测工作。
  (六)受理出租汽车客运纠纷当事人的投诉;
  (七)查处出租客运违法行为。
  各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工商、物价、税务、财政、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的运力投放额度计划,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按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实行有偿使用。
  第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实行适度规模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七条 开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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