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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济政发[200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凡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意见。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提供必要的资金,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应当制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主管部门及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没有完成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单位及其负责人评优评先的资格实行“一票否决”。
  四、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业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安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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