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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仲裁事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仲裁事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2]124号 2002年11月29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按照仲裁法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2000年底基本完成了全省十三个设区市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任务,顺利实现了新旧仲裁体制的平稳过渡。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依法开展了案件的受理和裁决工作,公正、及时地处理了一批经济纠纷,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我省的仲裁事业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社会公众对仲裁制度还不很熟悉,仲裁案件的办理质量也有待提高。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仲裁法,加快我省仲裁事业的发展,现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贯彻实施仲裁法,充分认识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仲裁法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与国际上通行的仲裁制度相衔接,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一部重要法律。通过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是在司法渠道以外,为当事人提供的一种新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仲裁具有公正及时、程序简便、成本低廉和保守商业秘密等特点,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大多建立了比较完备的仲裁制度,大量经济纠纷通过仲裁解决。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组织、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增多,客观上要求解决矛盾的方式多样化,以追求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国际经济贸易和投资等交往更加频繁,许多外商习惯于运用仲裁手段解决矛盾纠纷。因此,加快建立和发展仲裁事业,完善经济纠纷解决机制,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促进全省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促进仲裁事业的快速发展,作为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区域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认真贯彻实施仲裁法律制度,及时解决仲裁发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运用仲裁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结合普法教育,认真学习宣传仲裁法,扩大仲裁制度的影响,提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仲裁工作的认知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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