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尾矿、废石、废渣、剥离表土等固体废弃物堆放场选择合理,安全稳定,无滥占耕地、污染环境现象。
6. 采场边坡、固体废弃物堆放场种草植树。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在矿山停办、关闭或者闭坑前,必须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同时经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进行验收。
验收费用同采矿人承担。
第十四条 经验收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由组织验收的机关签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验收合格证。采矿权人可持合格证、保证金缴存凭据及承诺书,申请返还保证金及利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保证金及利息返还采矿权人。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恢复治理工作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由验收机关签发限期恢复治理矿山环境通知书,责令限期恢复治理,经验收合格后,返还保证金。采矿权人拒不恢复治理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由矿区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保证金统一组织治理,治理费用超过保证金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十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采矿权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不得从保证金中支支付。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擅自将保证金挪作他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江苏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取标准
附件: 江苏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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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区登记面积(平方米) │ 交纳标准(元/平方米)│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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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0-30000 │ 9 │(1)登记面积5000平 ┃
┠────────────┼───────────┤方米以下的一次性缴纳┃
┃ 30000-100000 │ 8 │7万元 ┃
┠────────────┼───────────┤(2)保证金总额=采矿┃
┃100000-300000 │ 6.5 │许可证登记面积x缴纳┃
┠────────────┼───────────┤标准 ┃
┃300000-500000 │ 4.5 │(3)登记面积增加一 ┃
┠────────────┼───────────┤档,登记面积与缴纳标┃
┃ 500000以上 │ 3 │准的积低于前一档登记┃
┃ │ │面积与缴纳标准最高积┃
┃ │ │的,以前一档最高积计┃
┃ │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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