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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1.违反管理规定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
  2.同一类安全隐患已经受到管理部门两次以上警告或其它行政处罚而未予整改的;
  3.在未经审查确认的地点组织生产或者储存火药及有药成品、半成品的;
  4.使用违禁黑火药、烟火剂的;
  5.存在超定员生产、超定量生产、超定量储存等行为,经有关部门查实后,仍不改正的;
  6.以原材料名义购置有药半成品组装,或者用他人产品经改变包装、标识后销售的;
  7.成批产品因质量未达到标准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
  8.向非法生产者提供生产烟花爆竹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或者替非法生产者加工成品、半成品的。
  二、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流通领域的安全管理
  (一)统一烟花爆竹的批发经营。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由县以上供销社所属的日用杂品公司或专业(专营)公司统一经营。批发企业必须经省供销社行业资格认可,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经营批发业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设置,应当按照“安全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由县(市、区)公安部门同供销社等部门从严确定。
  (二)规范烟花爆竹的流通渠道。批发企业必须向符合规定的省内生产企业和省外定点生产企业进货;零售网点必须向所在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对省外调入我省的烟花爆竹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由省级公司办理订购或代理调入。批发企业订购省内产品,使用省统一制订的专用订货合同示范文本。具体办法由省公安厅和省供销社另行制定。
  (三)加强对烟花爆竹流通领域非法经营活动的整治工作。供销部门应严格督促经营企业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落实安全储存和安全管理措施。工商部门应坚决取缔烟花爆竹的非法批发、零售和销售中介活动,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省外烟花爆竹非法流入问题突出的省际边界重点县(市、区)、省内烟花爆竹非法交易活动较突出的县(市、区),公安、工商部门可以组织供销等部门加强经常性巡查,及时查处非法经营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过程的安全管理
  (一)市、县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和品种,并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必须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时间和品种出售烟花爆竹,禁止向个人销售小型礼花弹等违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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