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废止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
《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2]6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经贸委、省供销社《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意见
(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经贸委、
省供销社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近年来,浙江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烟花爆竹管理的规定,坚持疏导和管理并重,在不断加大清理整顿工作力度的同时,加强规范化管理,保持了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形势的基本稳定。但是,当前烟花爆竹行业安全隐患仍较突出,特别是省外非法流入、省内非法交易以及非法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为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加强浙江省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领域的安全管理
(一)控制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总量。经过前一阶段的清理整顿,浙江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数量已得到基本控制。今后,原则上不再新建和迁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对已保留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补偿措施后逐步予以关闭。对已明确不予保留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迅速予以关闭。
(二)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通过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现状评价、“三同时”(即: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审查,持有省公安厅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进行生产。无上述三部门相应的审批文件擅自组织生产的,一律视为非法生产,依法予以取缔或关闭。
(三)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和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公安部门应及时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应及时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与企业行业主管部门一起,对企业实行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