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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水价改革意见的通知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水价体系,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形成节水型的社会。
  1.实行计划用水,超计划加价政策。在保证居民用水一户一表的前提下,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对工农业生产及其他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定额用水制度。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各类用户的合理计划量、合理定额,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2.对非必需的特殊用水实行高价政策。例如对高档洗浴 、洗车、饮料等特殊行业用水,应采取高价政策,以抑制非必需用水行业的快速发展。
  3.针对不同地区的特点,实行季节性水价,以缓解季节性供水紧张矛盾。
  4.建立动态水价形成机制和审价制度,使水价调整随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变化而适时进行,促使用户用水行为更趋理性,提高水资源的优化利用率。为使供水和治水成本更加合理,对企业的运行成本和相关费用实行审价制度。
  5.实行新水新价制度。为满足社会各方面用水需求而新建的水利供水工程、城市自来水厂、城市污水处理厂,在用户承受的前提下,实行新水新价政策,以吸引社会各方面的投资,拓宽融资渠道,促进水利和城建事业的发展。
  6.合理确定回用水价格与自然水价格的比价关系,建立鼓励使用回用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的价格机制,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和回用水设施建设。
  (四)实行依法治价,规范价格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省已经出台了《江苏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锡常地区区域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省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江苏省水资源费管理办法》,使水价管理法制化、规范化。
  四、水价改革目标及实施步骤
  (一)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至2005年,拟将水价逐步提高到供水成本的水平。到“十一五”期间,将水利工程水价提到有合理利润的水平。为减轻农民负担,将农业水价提高到供水成本的水平。
  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水资源费:为体现水的资源性、稀缺性,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十五”期间,逐步提高水资源费标准;理顺地下水资源费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防止过量开采地下水,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三)城市供水价格:
  1.旧水厂价格:2003年前,拟将旧水厂的水价提到保本水平。2005年前提到微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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