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
关于进一步加快水价改革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水价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一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水价改革的意见
(省物价局 2002年12月)
水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资源。目前,我省水资源相对短缺和水浪费、水污染现象并存,制约了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水价对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对合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水资源,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快我省水价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水价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省商品性供水包括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三部分,兼具垄断性、资源稀缺性和公益服务性,水价实行政府定价。按照《江苏省定价目录》规定,水利工程供水、污水处理费由省制定标准;城市供水价格由各市根据省定办法制定具体价格标准。目前,水价形成机制缺乏合理性、规范性和科学性。主要表现在:
(一)水价形成机制不合理,水价仍然偏低。我省水价虽经多次调整,但仍然不合理。目前,我省水利工程水价平均每立方米为0.0185元,远远低于供水成本。城市供水平均水价每吨为0.87元(含税,不含费),占平均生产成本的80%左右。城市平均到户销售水价每立方米1.80-1.90元(含税费)。从水价分类来看,民用水价低于工业水价,工业水价低于商业水价,商业水价低于特种行业水价。水价与成本倒挂,水利工程水费和水资源费明显偏低,导致水利工程设施老化,浪费水现象严重。自来水企业经营有困难,不利于水事业的发展。大部分地区污水处理费不到位和部分地区的污水处理费挪用,影响了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二)供水管理体制不合理,供水企业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城市供水体制单一,缺乏必要的竞争,导致城市供水粗放经营,成本较高,经济效益低,自我积累能力差。农业供水管理层次和环节较多,水费收取有时不够规范。由于补偿机制不健全,供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落后,供排水管网年久失修,管网漏失率高等,制约了城市和农村的建设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