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桂政发[2002]66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规范我区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遵循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
二、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均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集中采购;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指导和监督,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对当年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当年一律不安排政府采购支出;其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而进行采购和应当纳入集中采购而没有进行集中采购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四、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可根据本目录制定的限额标准制定本地的限额标准,但最高限额不得高于本目录制定的限额标准。
五、本目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