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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67号
 
 《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已经2002年12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
      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保障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国家、省、市 (州)、县(市、区)及企业和单位内部的地震台(站)、地震观测站(点)、地震遥测台网以及与地震监测有关的设施、设备。本规定所称地震观测环境,是指保障地震监测设施得以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一定范围内各种因素的总体。
  第三条 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负有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震工作部门)对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各级国土、建设、公安、交通、水利、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地震台(站)内的地震监测仪器设备、设施;
  (二)地震台(站)外的观测用山洞、仪器房、观测井(水点)、井房、观测线路、通信设施、供电设施、供水设施、专用堤坝、专用道路、避雷装置及其附属设施;
  (三)地震遥测台网接收中心的观测设备、设施;
  (四)地震遥测台网的中继站、遥测点观测用房、地震传输设备、供电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五)地震GPS观测站(点)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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