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挂车根据乘人数或载重吨位,分别按乘人或载货汽车税额的70%计算。
2.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的挂车按载货汽车税额的50%计算。
3.客货两用汽车,乘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收,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收。
4.新购、新用及复驶车辆,巾纳税人提出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相符者,可分月计税,不满十五日的不征税,满十五日的按一个月计税。)
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税目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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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项目 │ 计税单位 │ 年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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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座以下 │ 每辆 │ 120元 │
│ │ ├───────┼────────┼──────┤
│ │乘人汽车│ 11座至30座 │ 每辆 │ 140元 │
│ │ ├───────┼────────┼──────┤
│ │ │ 30座以上 │ 每辆 │ 160元 │
│ │ ├───────┼────────┼──────┤
│机动车 │ │ 载货汽车 │ 按净吨位每吨 │ 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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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小型二轮 │ 每辆 │ 20元 │
│ │ 机器 ├───────┼────────┼──────┤
│ │ 脚踏车│ 二轮 │ 每辆 │ 32元 │
│ │ ├───────┼────────┼──────┤
│ │ │ 三轮 │ 每辆 │ 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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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载货汽车按吨位计算税额,一吨以下,半吨以上的按一吨计算,半吨以下的按半吨汁算。
2.纳税人新购、新使用的车辆及整修复驶的机动车可分月计税。其中机动车在一个月内使用
不满十日的免税,满十日的按一个月计税。)
六、纳税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