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投标的土地一级开发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中标的土地一级开发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其承担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第二章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确定和实施
第六条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会同市计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土地一级开发年度计划,经市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包括存量国有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和新征土地一级开发计划。
第七条 根据土地一级开发年度计划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办理计划和规划手续。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直接向市计划部门申请办理计划手续;分中心组织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由分中心向所在区县计划部门申请办理计划手续。规划手续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统一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
(二)办理征地、农转用和房屋拆迁手续。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涉及征用土地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分中心根据计划和规划有关手续分别向所在区、县政府提出征地申请,由区、县政府按规定程序办理征地报批手续;涉及农转用的,向市国土房管局申办农转用手续;涉及房屋拆迁的,向所在区、县国土房管部门申办《
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组织招投标。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分中心根据经批准的计划、规划、征地等文件和相关材料,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报经市国土房管局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分中心组织招投标。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标底由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收益构成,其中,收益为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之和为基数的2%。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标底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计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审定小组审定。审定小组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
(四)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合同》。确定中标人后,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分中心与中标的土地一级开发单位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合同》。
《土地一级开发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一级开发合同各方;
2、土地一级开发的内容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