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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8月3日 实施日期:2005年8月3日)废止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国土房管出字[2002]1100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直属机构,机关各处室: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土地一级开发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满足本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用地需求,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区(县)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委托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分中心,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年度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对确定的存量国有土地、拟征用和农转用土地,统一组织进行征地、农转用、拆迁和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市土地一级开发的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分中心按有关职责分工,做好土地一级开发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分中心组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一级开发单位。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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