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纳所得税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从促进就业资金中按公益性岗位标准给予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费补贴,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24.鼓励企业通过改制和主辅分离等形式安置富余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纳本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25.鼓励招用“4045”人员。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4045”人员。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的“4045”人员,除按青发〔2001〕22号文件规定给予岗位开发补贴和工资补贴外,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给予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4045”人员,可按公益性岗位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
再就业援助项目和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项目,安置“4045”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除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和贷款政策外,按实际安置人数从促进就业资金中给予一次性的扶持金。
26.建立再就业优惠证制度。凡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及“4045”人员,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凭证。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27.鼓励失业人员和企业在职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失业期间未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参加国家准入控制工种(职业)和我市紧缺工种(职业)培训的,从促进就业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贴。紧缺工种(职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定期发布。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能人才,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纳入政府津贴范围。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28.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资金投入,扩大覆盖范围,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劳动力合理流动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