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严格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用国家准入控制工种(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从经过职业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求职者,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推荐到准入控制工种岗位就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准入控制工种(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组织做好职业培训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要令其改正。
五、进一步完善政策扶持体系,扩大就业渠道
20.各区市要建立促进就业资金,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大对就业的投入和扶持,建立起以促进就业资金为保证,政府引导,社会广泛参与的促进就业政策扶持体系,重点做好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21.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其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4045”人员,从促进就业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有关收费优惠项目由市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22.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制度。建立市级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定向使用,市担保中心提供担保服务。各区市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贷款额度一般为2万元,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23.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达不到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