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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体系做好城镇就业工作的意见

  加大社区就业岗位的开发力度,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在促进就业方面的服务功能。市内四区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社区聘用专门工作人员,并提供工作经费,对聘用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市促进就业资金给予公益性岗位工资和社会保险补贴。
  10.加强下岗失业人员管理服务。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登记和动态管理,积极推行承诺服务,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就业。下岗失业人员要主动到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对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服从,或符合职业培训条件两次不参加定向就业培训的,可按规定停发失业保险金和有关待遇。
  11.积极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简化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有关开业手续,提高服务效率。各区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提供便捷服务。在城市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充分考虑促进就业问题,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为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12.建立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机制。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45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45”人员,自2006年起改按国家规定的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即“4050”执行),要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大力开发再就业援助项目,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市场化要求,建立起项目设计、评估、招标、出资、监理一体化的再就业援助项目运作体系,为有求职要求的“4045”人员提供就业岗位。积极探索过渡性就业办法,建立过渡性就业基地,由财政出资,主要用于安排“4045”人员,为他们提供临时性就业岗位,解决就业前的生活保障问题,并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为再就业创造条件。鼓励发展劳务派遣企业,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多形式就业。
  13.建立完善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制度。加强对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员的指导,规范程序。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关闭破产的,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减人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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