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完善促进就业体系做好城镇就业工作的意见
(青发[2003]004号 2003年1月30日)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促进就业体系,做好城镇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发〔2002〕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目标责任体系,加强就业工作领导
1.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做好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重要措施,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市、区市分级负责,党委、政府各部门分工负责,工作联动配合,目标责任明确,检查考核有力的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体系。
2.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的就业工作负主要责任。要把扩大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加快经济发展,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改善就业环境,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要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促进就业政策、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解决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具体工作目标,抓好落实。从现在到“十五”末,力争使20万人实现就业再就业,其中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
各级劳动保障、计划、经济、建设、财贸、财政、工商、税务、人事、民政、教育、卫生、公安、物价、银行、新闻宣传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3.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督促检查。把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的就业责任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对完成责任目标,效果显著,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完不成责任目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