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公安厅新疆消防工作“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抓紧城市(镇)消防规划的制(修)订,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同步组织实施。已制定消防规划的城市(镇),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同城市建设同步实施,仍未制定或完善的,应加紧制定、修订。2002年底前乌鲁木齐、克拉玛依两地必须完成;2003年底前州、市、地政府所在市、2004年底县级市及经济发展较快的县(如沙湾、库车、轮台、鄯善等)编制完成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实施;全疆其他有城镇总体规划的县也应制定消防规划,保证消防安全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此外,开发新城区、改造旧城区要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
  按照城镇消防规划中消火栓建设标准的要求,各地通过新建道路配套落实,旧城改造增设和住宅小区统一规划等措施,每年增加20%应增加市政消火栓的数量,加快城市消火栓建设的步伐,到2005年底力争基本达到国家标准。
  各地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快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的建设,尽快配齐配足消防装备。淘汰更新超期服役的执勤车辆和装备,引进新型消防主战车和具备登高、照明、排烟、防化、洗消、抢险救援功能的特种消防车,优化装备结构。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建设小型消防站,包括社区微型站。
  2.扩充基层公安消防机构,结合行业公安陆续转入地方公安序列和经济快速发展的客观实际,根据消防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陆续在国家级开发区公安局、吐哈公安局、塔里木公安局、准噶尔公安局、塔西南公安局、吉木萨尔县、裕民县、昭苏县、特克斯县、巩留县、尼勒克县、察布查尔县、吉木乃县、哈巴河县、尉犁县、若羌县、且末县、新和县、温宿县、洛浦县、麦盖提县、疏勒县等地公安局和乌鲁木齐钢城、达坂城区公安分局增设公安消防机构,保证全疆县市公安消防机构的设置率达到80%。
  3.加强社会消防培训中心和消防训练基地建设。2004年底建成集高层、地下、石油化工、大型易燃液体储罐区、铁路、隧道、飞机等特殊灾害事故的现代化模拟训练基地。
  (三)规范消防监督管理、改进灭火救援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
  1.社会面的火灾预防工作
  (1)加强重点单位和非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指导,社会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保安全的工作模式,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4年底50%消防安全重点单位、2005年底100%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推行《消防安全控制方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