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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公安厅新疆消防工作“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消防队伍建设、火灾扑救、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重、特大火灾事故查处等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通过签订责任书,奖惩兑现等有效的方式将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单位。
  2.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1)建设、规划部门在新城开发、旧城改造中,应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供水等内容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2)计划、财政部门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的配备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立稳定、平衡、足额、通畅的财政供应渠道;
  (3)公安、检察、法院、监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要认真贯彻《刑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各类纵火案件、失火案件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严惩责任人,并追究领导责任;
  (4)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5)工商、文化部门应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经营许可证审核范围;
  (6)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社会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防火、灭火知识;
  (7)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消防监督、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安派出所的消防业务工作,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和部队正规化建设;
  (8)城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将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之中。通过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职责、公布消防安全公约和开展防火宣传、组织防火检查等有效形式,提高社区的防灾能力。从2003年起,认真抓好社区消防建设试点工作。2005年在全疆所有城镇全面推行社区消防建设工作。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及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面落实法定消防工作职责,严格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4.人大、政协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作用,将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完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纳入审议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对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监督检查、消防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实施督导。
  (二)认真组织制定实施城镇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扩充公安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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