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罚没财物票据适用于收取或没收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罚款或财物,分为适用当场收缴罚款的定额票据、适用没收财物的专用票据、罚没收入银行代收专用票据(指委托银行代收罚没收入的专用票据)。
(四)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适用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
(五)非经营结算统一票据适用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部暂收暂付和往来结算款项。
(六)捐赠票据适用于接受社会捐赠款(物)。
(七)其他财政票据适用于除本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以外,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的范围。
第三章 印制和领购
第六条 财政票据应套印财政票据专用章,财政票据及财政票据专用章实行不定期换版。
第七条 印制财政票据必须持有市财政部门核发的财政票据准印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
第八条 承印财政票据的印制单位必须按照市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票据印制通知单”的规定印制。
第九条 单位需使用专用票据,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市财政部门应对专用票据的规格、票面内容、介质、联次等进行审核。
第十条 财政票据按财务隶属关系领购,并按以下规定办理领购手续: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须持有权批准机关的收费文件和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
(二)罚没财物票据,须持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处罚依据,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银行代收票据和罚没财物银行代收票据,须持代理收费协议书,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
(四)政府性基金票据,须持有权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
(五)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须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
(六)非经营结算统一收据和捐赠票据,须持单位法人证书,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
(七)其他财政票据按相关规定办理。
单位使用两种以上票据的,应按以上规定分别提供相关的文件或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