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49号)
《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财政票据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票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接受捐赠,收取社会团体会费等以及单位内部暂收暂付和往来结算款项,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一种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财政票据实行统一印制分级管理。市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财政票据的印制和管理,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辖区的财政票据管理。
第二章 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包括以下种类: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二)政府性基金票据;
(三)罚没财物票据;
(四)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五)非经营结算统一票据;
(六)捐赠票据;
(七)其他财政票据。
第五条 财政票据的适用范围: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适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分为统一收费票据、专用收费票据、银行代收专用票据:
1.统一收费票据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用票据,分为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
2.专用收费票据是统一收费票据不能满足需要而印制的具有特定格式的票据,分为定额专用票据和非定额专用票据;
3.银行代收专用票据是委托银行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专用票据。
(二)政府性基金票据适用于收取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和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