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以全额资本金对外投资。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规定设立与运作的创业投资机构,其投资于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所获得的投资收益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按当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十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投资性亏损。
第二十七条 创业投资机构的年度经营利润,可先用于抵补前3年因投资于创业企业而发生的亏损。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指南》确定的高技术产业项目,从投资之日起5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同等数额的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2年,给予减半扶持。
第二十八条 创业投资机构申请享受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所列政策优惠,经省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省税务部门验证执行。
第六章 创业投资协会
第二十九条 创业投资协会是创业投资行业(含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的自律性组织;
凡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自愿加入创业投资协会。
第三十条 创业投资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创业投资的行业公约和行为规范,履行公约授权的职责,并监督会员履行公约和规范;
(二)开展信息服务,促进业务联系与合作,推动国内外创业投资事业的交流活动;
(三)组织创业投资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四)进行创业投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创业投资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登记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尚未具备本规定设立条件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年内达到本规定的条件,其从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创业投资业务中所获得的收益,可以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享受鼓励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