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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五)参与发起创业投资机构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允许的其他业务。
  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参照上述规定。
  第十五条 创业投资机构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贷款业务;
  (二)资金拆借业务;
  (三)证券和期货交易;
  (四)为与其没有产权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抵押和担保;
  (五)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十六条 创业投资机构只能投资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机构所持股份不在此限。
  第十七条 未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投资人表决通过,创业投资机构对同一个被投资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该创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八条 创业投资机构收益可以定期分配,也可以在实现之时即时分配;所投资企业已经上市的,其具有流通性的股票可以作为已实现收益直接分配给股东;所获得的资本增值收益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奖励。但是,收益分配的时期、比例与方式以及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奖励标准,均须在机构章程中载明。
  第十九条 创业投资可通过企业并购、股权转让、柜台交易、证券市场上市以及其他方式撤出变现。
  第二十条 受委托的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以被委托机构的资本进行投资时,应当以其自有资金按不低于被委托机构实际投资额的百分之一进行同步投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步投资应当遵循同股同价的原则。

第五章 鼓励与优惠

  第二十一条 政府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对列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和省科技厅共同制定的《广东省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项目进行投资。
  第二十二条 鼓励创业投资机构重点投资处于初创阶段、属于核心技术开发、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或者企业;政府用于科技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重大科研项目的补助经费,对创业资本投资的企业的有关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指南》规定范围项目的资金,超过其对外投资总额百分之七十的,经省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地方优惠政策。认定办法由省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省政府同意后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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