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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人的全部出资应当为货币形式。
  企业申请变更主营业务成为创业投资机构的,应当符合本暂行规定的第七条,并且申请变更时现有的货币资本和所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资本的总和,应当不低于全部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九条 投资人申请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或者申请变更主营业务成为创业投资机构的,可直接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境外投资人申请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有关审批、登记工作,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程序办理。

第三章 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的设立

  第十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顾问公司作为管理顾问机构代理其管理投资业务,但应当事先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注明委托方与代理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管理费标准。
  第十一条 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 设立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起人应当具备与创业投资机构主要发起人相当的条件;
  (二)有必需的创业投资业务管理人员;
  (三)以受托管理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业务作为主营业务;
  (四)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可直接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境外投资人申请设立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的有关审批、登记工作,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程序办理。

第四章 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运作

  第十四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受委托管理其他创业投资机构的创业投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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