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广东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3]1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暂行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三年二月十四日
广东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创业资本投资我省高新技术产业,规范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和运作,保护创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向未上市高新技术创业企业进行各类股权投资,并为其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机构,是指依照本规定在广东省设立并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民事主体。
第四条 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的名称可以加注“创业投资”或者“风险投资”等字样,其他机构的名称不得冠以上述字样。
第五条 广东省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负责拟定鼓励和规范创业投资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创业投资机构的登记注册。
第二章 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家规定许可的其他组织形式。
第七条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信良好并具备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主要发起人负责创业投资机构的发起设立事宜;
(二)有必需的创业投资业务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