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采用主机托管方式建设的网站,应采用标准机架式服务器,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负责提供规范的服务器运行环境,其他工作由托管单位负责。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政府网站应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互联网政府网站应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采取防范措施,预防病毒和防止黑客入侵,确保网页及内容的安全,保障网站的安全可靠运行。
  独立建设的互联网政府网站要在网络层、应用层、系统层进行安全体系的集成,构建多层次、全方位和多机制的整体防御和安全体系。安全体系建设要与网站建设同步进行,安全建设投入不少于总投资的15%。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政府网站要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八条 载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接入互联网,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要与内部局域网物理隔离。

第六章 电子信箱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门户网站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为政府机关相关工作人员提供电子信箱服务。
  第三十条 邮件系统管理单位要维护电子信箱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不得私开用户信箱。
  第三十一条 邮件系统管理单位要联系公安机关建立反有害垃圾电子邮件举报、投诉信箱。采取措施控制有害邮件的自动转发,及时过滤,删除网络内有害信息内容,防止有害信息传播,加强邮件系统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 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 省政府门户网站建立自动采集、自动统计的提醒信息管理系统,用以加强对各网站信息维护的监督与管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