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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互联网政府网站运行管理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规范、高效、可靠的网站运行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政府网站设专门机构或人员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网站建设方案(或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网站设备管理、运行维护和信息采编发布与数据更新;
  (三)负责网站应用项目开发;
  (四)制定网站管理制度,确保网站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的规定,互联网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执行以下规范:
  (一)省政府门户网站域名为jl.gov.cn,代表吉林省政府机关。
  (二)省政府各部门网站的域名为×××jl.gov.cn,其中×××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省属事业单位及社团网站的域名为×××jl.gov.cn,其中×××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三)各市州政府网站的域名为×××jl.gov.cn,其中×××为市州名称汉语拼音缩写。
  (四)县(市、区)级政府网站域名为×××jl.gov.cn,其中×××为市级缩写+县(市、区)级地名汉语拼音全称。
  (五)各市州、县政府部门网站的域名为×××jl.gov.cn,其中×××为市州名称拼音缩写+各单位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对域名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命名,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统一解析,并协助做好备案工作。已有域名可以保留。
  第二十四条 依托省政府门户网站资源建设的省政府部门网站,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管理维护: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建设的网站,其网络安全与管理统一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负责,各网站负责本站发布信息的管理维护。各网站应经常监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联系。
  部门网站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发布工作。网站管理员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更改相应的用户信息,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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