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互联网政府网站建设要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统一规划,并由专门机构或人员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互联网政府网站建设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规范运作。
第十条 互联网政府网站建设应采用统一规范、统一标准,以利于信息整合,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各市州政府应建立本地区互联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各部门依托门户网站网络资源建设分站,以利于资源整合,节省投资。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互联网政府网站以发布政务信息为主,重点是政策法规信息、政务公开信息、政务动态信息、便民服务信息。
第十三条 互联网政府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要建立严格的信息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确保网站信息质量。
第十四条 互联网政府网站不得发布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有宣扬暴力、色情的内容。
第十五条 互联网政府网站发布、转载新闻信息按《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互联网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要具有时效性、权威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七条 互联网政府网站根据信息内容和工作需要、职能特点设置栏目。所设栏目要具有自身特色。
第十八条 互联网政府网站的网页设计应庄重、美观,符合政府形象。
第十九条 省政府门户网站为各地区、各部门对外发布信息提供技术支持。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应按省政府门户网站所设栏目要求,积极为门户网站提供信息,做好对外宣传。
第二十条 省政府门户网站专题栏目信息维护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