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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6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的管理,使其在我省政务信息化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政府网站是指依托国际互联网建设的各级政府网站、政府部门网站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网站。
  第三条 互联网政府网站是政府为公众提供网上政务服务的窗口,是政府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互联网政府网站与政务内网物理隔离,与政务外网逻辑隔离。政务外网运行政务部门的专业性业务,是互联网政府网站为公众提供信息及服务的基础,互联网政府网站是政务外网业务的延伸和窗口。
  第五条 吉林省政府系统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的规划建设实施监督指导。
  第六条 吉林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对全省互联网政府网站建设实施业务指导。
  第七条 省政府网站是全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的中心网站,亦称门户网站。门户网站建设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级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部门网站由各级政府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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