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寓房的室内空调器统一配置,由承租人向产权管理单位缴纳空调折旧费。
(四)承租人按月缴纳租金。计收时间从承租人领取钥匙的次月开始至搬离公寓房的当月止。
第八条 物业管理费
(一)公寓房的物业管理费由物业管理公司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承租人计收。
计收时间从承租人领取钥匙的次月开始至搬离公寓房的当月止。
(二)物业管理费按照省委组织部粤组函〔2002〕16号文的规定,由承租人负担30%。其余的70%由承租人所在单位负担。
第四章 公寓房的维修和装修管理
第九条 公寓房统一装修后交付使用。家具和日常生活用品由承租人自行解决。
第十条 公寓房的公共设施和单元内的大修、专项维修,由产权管理单位统一安排和负担费用;日常的小修小补,按承租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住期间,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情况下,经产权管理单位同意,可对公寓房作适当装修,但费用全部自理。
第五章 退房
第十二条 承租人调离省直单位或退休,凭省委办公厅发出的退房通知书(从通知之日起半年内)到省政府办公厅办理退房手续并退出住房(含配套使用的车位)。逾期不办理的,从第七个月起按广州市规定的市场租金计租。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租期内,享有对公寓房和配套车位的使用权,但不得转让和出租。
(二)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公寓房物业管理协议。
(三)按时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以及所使用的水、电、煤气等相关费用。
(四)严格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小区管理规定,遵守社会公德。有义务做好公寓房的资产安全,凡属人为损坏设施的,由行为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十四条 产权管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做好公寓房的资产管理,负责承租人的入住、退房和计收租金等工作。
(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有关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