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直驻穗单位
从外地调入厅级干部租住公寓房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2]99号)
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省直驻穗单位从外地调入厅级干部租住公寓房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省直驻穗单位从外地调入
厅级干部租住公寓房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需要,妥善解决省直驻穗单位从外地调入厅级干部租住公寓房的问题,明确产权管理方和承租方的权责,确保公寓房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根据广东省和广州市有关住房管理规定,结合省直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公寓房是指由省财政统筹建设或购置的商品房(含配套车位),其产权归省政府所有,由省政府办公厅代为管理。
第三条 公寓房实行只租不售的原则。
第四条 租住公寓房的条件,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从外地调入省直驻穗机关单位的厅级干部租住公寓房的暂行办法》(粤委办〔2002〕46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寓房的日常管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第二章 租住
第六条 办理租住手续和签订协议
(一)承租人凭省委办公厅发出的公寓房租住安排通知书到省政府办公厅办理租住手续;
(二)承租人在入住公寓房前,应与省政府办公厅签订《租住公寓房协议》。
第三章 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第七条 租金
(一)租金包括房租和空调折旧费。
(二)房租:根据省政府《关于省政府直属机关房屋管理的暂行办法》(粤府〔1983〕68号)和《关于省直驻穗单位从外地调入厅级干部住房问题的通知》(粤府函〔2001〕220号)的规定,在职务住房标准面积内的,按广州市房改租金(公房租金)的30%计收,超过的住房面积按成本租金全额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