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扶贫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3]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扶贫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三年一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扶贫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实施省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粤发〔2002〕13号),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开展旅游扶贫工作,把旅游业作为山区重点产业加以扶持发展,加快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利用和发挥山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的优势,使广大山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实现脱贫奔康,是全省旅游扶贫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发展山区旅游是加快山区经济发展,提高山区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途径,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和重视旅游扶贫工作,把它摆上扶贫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中来,加强领导,定出措施,狠抓落实。
二、旅游扶贫工作要坚持将资金支持、市场支持、管理支持、技术支持和政策支持相结合,政府营造旅游大环境,以企业投入建设和经营为主的机制。从2002年开始连续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扶持贫困地区尤其是山区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省扶贫重点项目具体由省旅游局、财政厅负责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各级政府也要加强对旅游扶贫资金的投入。同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鼓励和引导境内外资金,特别是民间资本到贫困山区投资经营旅游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的旅游扶贫项目资金要确保用在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水库移民安置等地区,主要支持山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开发具有特色和竞争优势的旅游项目,着重解决制约山区旅游业发展的交通、水电、公共服务等基础设施。各级旅游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旅游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工作,建立健全责任制,加强专项审计,对贪污、挪用、浪费旅游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