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农村
2001--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的通知
(粤府[2003]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农村2001——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三年一月十日
广东省农村2001—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1〕39号),进一步做好农村卫生工作,保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以下简称“初保”)工作健康、持续和稳定地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的依据
1990年,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广东省农村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发展规划》(粤府〔1990〕54号)。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农村(以县为单位)提前一年实现了规划目标,农村初保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卫生服务需求相比,全省初保工作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珠江三角洲地区与东西两翼、山区差距较大;二是初保工作的几大难点问题包括合作医疗、农民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等工作任务仍然繁重,改水改厕工作仍然面临着较大的困难;三是基层卫生机构不健全、队伍不稳定、人员素质不高,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服务功能不全;四是许多疾病仍然严重威胁着农民健康,部分农村
地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影响农村现代化的进程。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使农村初保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初保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新时期初保发展规划并抓紧组织实施。
二、目标、任务与进度要求
(一) 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