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
取消和重申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云政发[2002]154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和省政府《关于2002年重点办好八件实事分解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02]12号)中“请费、治乱、减负”工作的部署,规范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省政府决定公布我省第五批取消的30项收费项目和重申时令取消的25项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对已公布的取消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并立即纠正所有越权制定的扩大收费范围、扩大收费标准等违法行为。
各级监察、财政、计划等部门以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监督检查,对顶风违纪、拒不纠正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02年12月23日
第五批公布取消的和重申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
一、取消的30项收费项目
(一)全省公布取消的不合理收费项目
卫生
1.卫生发展管理费(省委、省政府云发[1997]8号文中规定的收费)
经贸
2.城乡集体企业管理费(省委、省政府云发[1990]22号文中规定的收费)
3.云南省城镇轻工集体企业管理费(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原省物价局、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省轻工业厅、省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1991]云轻合字第007号文中规定的收费)
交通
4.车辆非营运证工本费(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云价经发[1995]225号文中规定的收费)
5.搬运装卸业营业证工本费(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云价经发[1995]225号文中规定的收费)
6.运输服务业营业证工本费(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云价经发[1995]225号文中规定的收费)
7.养路费缴讫证塑封工本费(原省物价局云价经发[1995]237号文中规定的收费)
8.微机使用磁卡工本费(原省物价局云价经发[1995]237号文中规定的收费)
公安
9.无证旅客住宿证明工本费(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云价非发[1992]73号文中规定的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