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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取消和重申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
 取消和重申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云政发[2002]154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和省政府《关于2002年重点办好八件实事分解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02]12号)中“请费、治乱、减负”工作的部署,规范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省政府决定公布我省第五批取消的30项收费项目和重申时令取消的25项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对已公布的取消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并立即纠正所有越权制定的扩大收费范围、扩大收费标准等违法行为。
  各级监察、财政、计划等部门以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监督检查,对顶风违纪、拒不纠正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02年12月23日

        第五批公布取消的和重申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

  一、取消的30项收费项目
  (一)全省公布取消的不合理收费项目
  卫生
  1.卫生发展管理费(省委、省政府云发[1997]8号文中规定的收费)
  经贸
  2.城乡集体企业管理费(省委、省政府云发[1990]22号文中规定的收费)
  3.云南省城镇轻工集体企业管理费(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原省物价局、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省轻工业厅、省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1991]云轻合字第007号文中规定的收费)
  交通
  4.车辆非营运证工本费(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云价经发[1995]225号文中规定的收费)
  5.搬运装卸业营业证工本费(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云价经发[1995]225号文中规定的收费)
  6.运输服务业营业证工本费(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云价经发[1995]225号文中规定的收费)
  7.养路费缴讫证塑封工本费(原省物价局云价经发[1995]237号文中规定的收费)
  8.微机使用磁卡工本费(原省物价局云价经发[1995]237号文中规定的收费)
  公安
  9.无证旅客住宿证明工本费(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云价非发[1992]73号文中规定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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