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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二)征期申报率达100%,准确率达95%以上,应纳税入库率100%,且能按税务机关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有关资料的;
  (三)连续两年无偷税,抗税记录的;
  (四)连续两年无发票违规记录的;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C级企业纳税人,实施C级管理:
  (一)连续三个月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
  (二)有违规行为,且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四)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五)虽设置帐薄,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七)全年按时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入库率在80%以下的;
  (八)存在偷、逃、抗税行为;
  第十条 纳税人凡经审核即不符合A级企业评定标准,又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认定为B级纳税信誉等级。

第四章 等级管理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
  (一)通过纳税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媒体向社会公告企业的A级纳税信誉资格并授予纳税信誉A级证书;
  (二)除专案、涉税举报等情况外,两年内免除税务检查;
  (三)优先、预约及上门办理各项涉税事宜。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B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帐簿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执行常规检查;
  (二)每年列为纳税评估对象,发现涉税疑点或问题,采取约谈方式解决涉税问题;
  (三)重点加强日常政策的辅导和咨询,帮助改进其财务会计管理,提升纳税信誉等级。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C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
  (一)列入年度税务检查重点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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