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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检查中实行准入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经纳税评估,认为存在未缴或少缴税款的;
  三、经约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接受税务检查约谈,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对纳税情况认真进行核实,其核实结果与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的结论不一致,而未能解释或说明问题或疑点的;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接受税务检查约谈,但在约谈过程中,向税务机关提供虚假涉税资料的;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接受税务检查约谈,无法核实纳税情况的。
  四、通过涉税情报交换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明显涉税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 符合以下标准应确定为专项检查对象:
  一、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市局以及区、县局确定的专项检查计划;
  二、经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纳税评估,检查部门根据纳税评估的结果确定专项检查对象。
  第七条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确定为专案检查对象:
  一、凡署名举报内容详实、地址明确、线索清晰并附带相关数据、凭证等材料,或反映问题明确,证据充分且涉税金额较大的匿名举报,经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初步审定可以立案的涉税举报案件;
  二、外省市地税部门要求协查的举报案件;
  三、上级机关要求查办的举报案件。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业务场所或实施调帐检查:
  一、除举报、转办、情报交换外在一年内已进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业务场所或调帐检查的;
  二、未达到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标准的。
  第九条 凡达到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确定检查对象标准的,由检查部门按照税务检查计划,将被检查对象的名单上报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审批后,税务检查人员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
  第十条 在进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业务场所或调帐检查前,检查人员要按照《关于加强税务检查查前准备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依照纳税评估的结果和有关情况,制定税务检查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进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业务场所或实施调帐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税务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否则纳税人有权拒绝接受税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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