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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检查中实行准入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在税务检查中实行准入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检[2003]10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检查中实行准入制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三年二月二十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
         检查中实行准入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检查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检查准入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应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确定检查对象,报经批准后方能进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或实施调帐检查的一项工作制度。
  第三条 税务检查前,原则上应进行纳税评估,制作《纳税评估意见书》,作为税务检查约谈和税务检查的依据。《纳税评估意见书》应纳入税务检查档案管理。
  第四条 全市地税系统各区、县局,直属局在开展税务检查工作中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确定为日常检查对象:
  一、经纳税评估,认为存在偷税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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