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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1月4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物[2003]127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物业管理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京房地物字(1999)第187号]自颁布以来,在规范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行为,维护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市物业管理的发展,该要求已不能适应物业管理实际工作的需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在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作了修改,并修订为《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自2003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原《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同时废止。
  现将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制定本标准的目的: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行为的规范化、标准化,为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提供依据,为政府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提供依据。
  二、本标准表一适用于普通商品房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表二适用于经济适用房小区、直管和自管公房小区、危旧房改造回迁小区的物业管理。
  三、本标准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标准,分为综合管理、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安、存车管理、消防管理、保洁、绿化、高压供水、电梯运行、装修管理等十个方面,每项服务内容又分为服务范围、工作内容及要求两个方面。其中,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除外。
  四、本标准中未涉及的服务内容及标准,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物业管理委托双方协商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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