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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条 聘用合同终止后不再续订或者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有关手续。被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给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接收单位,或者委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
  第四十一条 被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原聘用单位的规定,保守国家和原聘用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维护国家和原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违反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 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受聘人员造成损害的,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聘用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或者不续订聘用合同的。
  (二)由于聘用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聘用合同,或者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
  (三)聘用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
  (四)聘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的约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受聘人员违法解除聘用合同,给聘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者培训的受聘人员,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引进或者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引进或者培训后,工作服务期未满5年的,受聘人员解除合同,应当按每年递减20%的引进费或者培训费向聘用单位支付违约金。
  试用期间,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不承担引进或者培训违约金。
  第四十六条 对聘用单位未出资引进或者培训的受聘人员,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不得要求受聘人员承担引进或者培训违约金。
  第四十七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给予受聘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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