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新政发[2002]8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继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10月29日新政发〔2002〕74号文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67项)之后,经研究,现决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14个行政机关实施的78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第二批),并提出下列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凡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应当停止实施。
要认真对照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严格核查本机关是否还存在漏报事项。对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决予以取消。能够对应取消的事项,在未公布取消前,要完善相应的审批责任制度。
二、必须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三、行政机关不停止实施公告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检举、控告;经查检举、控告属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受到检举、控告的行政机关,不得对检举、控告者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
四、各地应当遵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新政发〔2001〕61号)的部署和要求,从讲政治、讲大局和“三个代表”的高度,精心组织,加大力度,认真抓紧本级政府(行署)及所属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确保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完成。
附件: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第二批)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二批,共78项)
一、教育厅(共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