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2]142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自1996年开始,我省开展了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经过5年多时间的艰苦努力,省内县界和乡(镇)界线已全部勘定,并分别经省人民政府和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成为法定界线,为依法治界、依法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全面勘定行政区域界线1年多以来,各地认真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积极开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有效维护了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促进了边界地区的团结和经济发展。但是,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对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处理边界地区资源纠纷的部门职责不明确,一些行政区域界线日常管理工作未能有效开展,等等。为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巩固勘界成果,根据《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领导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是一项经常性的、长期性的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促进边界地区的民族团结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重视和支持界线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工作力度,确保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双方共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的日常管理工作,牵头处理边界双方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而引发的纠纷。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处理边界地区因矿产资源、飞林飞地、插花林地、水利设施或跨界生产建设而引发的各类资源权属、使用纠纷,民政部门要予以配合。行政区域毗邻的有关人民政府及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
三、依法办事,严格维护行政区域界线及其标志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