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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启闭灵活;
  (三)各种金属和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门锁完好;
  (四)工程内部清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风、水、电、暖、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五)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 人防主管部门及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做好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一)制定和实施人防工程维修计划及维护、管理制度;
  (二)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三)做好人防工程的保密工作,防止泄露人防工程秘密、遗失人防工程图纸资料及文件。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人防工程;
  (二)向人防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三)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等;
  (四)在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口部地面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构筑物;
  (五)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 能;
  (六)故意损坏人防设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内存放和生产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补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四章 平时使用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平时应当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外商投资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
  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必须保证其战时使用功能,不得影响战时功能转换。
  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和有偿使用的原则,可以采取自营、股份制经营、租赁或合作开发等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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