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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49号)


  《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1月2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杜世成
                      二〇○二年十二月二日

          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和附属设施(含建国前遗留的防空工事等,以下统称人防工程)。
  第三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各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要求,逐步形成由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通道等组成的城市地下防护空间。
  第五条 单独修建人防工程,应当根据工程性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建设。
  第六条 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地下工程,按有关规定增设防护设施,以增强战时防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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