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各类土地,由市、县政府统一制定补偿政策,统一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统一由政府征地机构实施征地,以规范征地行为。在上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前,市、县政府统一征地机构要深入细致地进行征地调查,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草签征地补偿协议,据实编报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和公告的征地方案及协议,必须严格执行。未经上述程序,及任何单位、个人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的,一律无效。
各地必须认真贯彻土地基本国策,切实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加强用地定额管理,防止圈占和浪费土地。要严格实行集中统一供地制度,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要一律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供给。各级政府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经常性的闲置土地清查,设立举报电活,及时查处各类违法批地、管地、用地行为。对征而不用闲置1年以上的,要收取土地闲置费;对闲置
两年以上的,要依法收回。对由违法批地、管地、用地行为引发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又不及时纠正的地方,暂缓该地区建设川地的审查报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建立征地调节资金
为了确保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的各项措施到位,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征地调节资金。征地调节资金主要用于统一垫付征地补偿费用,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用于被征地农民劳动技能培训的经费补助。有节余时可用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执行“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补助。征地调节资金的主要来源:市、县土地出让收入;用地单位预缴;其他可用资金。征地调节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财政专户管理,确保收支平衡。征地调节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八、切实加强对土地征用工作的领导
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用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进行这项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国土资源、劳动保障、财政、农业、审计、法制、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各自职责,搞好指导服务,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坚持分类指导,分散决策,以市、县为单位组织实施。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妥善处理好稳定与发展、局部与全局、眼前与长远的关系,确保平稳进行。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根据当地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案,周密组织,精心实施,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