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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

  各地要拓宽就业门路,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鼓励用地单位尽可能把适合于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以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要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择业、自主创业,鼓励被征地农民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各地要支持一时找不到就业门路的被征地农民,发挥其农业生产
技能,承包经营农业园区、基地等,继续从事种养业。被征地农民经商办厂、自主就业和自我组织起来就业,工商、城建、税务、金融、卫生、消防等部门要为其提供方便,提供小额贷款及税费优惠照顾。
  积极提倡按一定比例留地安置被征地农民。各级规划部门要搞好被征地农村留地的规划。划定的安置留地由农民自建自用的,按农村集体用地性质处置;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的,收益全额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市、县政府给予免收出让收入和配套费用等扶持。
  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土地入股等形式,参与赢利性水电、交通等项目的开发建设,鼓励企业以这种形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以使农民获取长期、稳定的收益。
  四、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从2003年起,全省各地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按政府、集体、农民各出一点的原则解决,市、县政府承担的费用可在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列支;集体承担部分可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承担部分在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乡镇政府核准后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和承受能力相适应。要根据当地实际和政策衔接的需要,本着“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的要求,妥善处理好前些年被征地农民的有关问题。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范围、保障标准和操作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指导性意见,由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五、强化征地补偿费用管理,规范分配使用
  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乡镇等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土地补偿费的数额、分配和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要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土地补偿费要纳入公积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对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土地被大量征用的村,尤其是城郊村,要积极推行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切实加强资产的经营管理,规避投资风险,努力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实行统一征地,严禁乱占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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