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2]2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用地需求,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保护耕地,节约土地,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当前土地征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主要任务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努力做好土地征用工作,保证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用地需求,也不同程度地解决了被征地农民存在的一些问题。但是,当前一部分地方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征地补偿费用管理混乱、乱占浪费土地等问题还比较严重,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势必损害农民利益,不利经济健康发展,影响社会安定。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
当前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加强管理,规范行为,合理供地,确保稳定的要求,严格依法征地,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办法,加大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力度,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保护农民合法利益,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各地要根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和效益农业发展、农民收入增加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征用耕地年产值标准,并随着经济发展进行调整。
城镇规划区内征用土地,要积极推行“区片综合价”,即城镇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由市、县政府根据不同地段、地类、人均耕地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划定区片,进行评估,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特别是农民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制定分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确定后应予公示,严格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今后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作必要的调整
要依法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按规定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拖延交地。
三、探索多种安置方式,拓宽就业门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