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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委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集贸项目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意见的通知

  三、进一步加强农村商品价格和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坚决打击价格违法和伤农、害农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0]7号文件和国家计委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格[2000]743号)规定,进一步加强农村商品价格和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经营服务性项目,必须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重点做好农村电价、水价、粮食收购保护价、农村有线电视收费、农村电话资费、中介服务收费等价格和经营性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并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和日常监督机制。同时,要继续加强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农机配件、种子、化肥、农药、饲料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管理工作,坚决打击各种违价、乱涨价、价格垄断和伤农、害农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四、大力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规范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
  为切实增加涉及农民负担的价格和收费透明度,方便社会和群众监督,凡是保留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实施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必须建立和实行公示制度,及时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和收费项目价目表等方式,向广大农民公开价格目录和各项收费的项目名称、征收范围、收费标准、批准机关、监督电话等内容。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不断规范和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农民负担合理、合法。
  五、加强领导,通力协作,坚决纠正和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违规行为
  清理整顿涉农收费集资项目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强力推进。各地、各部门要站在深入实践“三个代表”和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摆上日程,并将清理整顿工作作为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各级财政、物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规定,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农民负担执法检查的工作力度,并在各地全面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出台收费项目和加重农民负担的违规、违价行为,一经查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92号令)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和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人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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